浙江大幅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金
发布者:孙胜利 发布日期:2004-06-16 点击次数:869440
为加快生态省建设进程,浙江省委、省政府日前做出决定,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从原来的每亩每年3元提高到8元。据了解,仅这项补偿标准的提高,省财政将每年安排1亿元。
浙江省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补偿始于2001年。当年,该省决定,省财政每年拨出5000万元,专项用于3000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补偿标准为:钱塘江、瓯江等源头的重点扶持地区每亩省财政补助2元,县、市财政承担补助1元;次重点扶持地区每亩省财政补助1元,县、市财政承担2元;一般地区每亩补偿3元,由当地县、市财政负担。
此次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8元后,省财政对重点扶持地区、次重点扶持地区和一般地区的补偿将分别达到7元、5元和4元。
从2003年起,浙江省财政每年安排33亿元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当地的生态建设。以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转移支付资金也将随之增加。该省还结合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万里清水河道”、 “千万农民饮用水”、“绿色家园”等生态工程建设,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支持各地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省政府每年拨出2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大江大河源头等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每年拨出2500多万元财政贴息资金用于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每年安排3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城镇污水集中治理。
--来源:【浙江日报】